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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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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齡 |
點 數 |
年 齡 |
| 未滿一歲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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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九十歲以上 |
| 一歲以上未滿二歲 |
6 |
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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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七十九歲以上未滿八十歲 |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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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七十八歲以上未滿七十九歲 |
三歲以上未滿四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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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七十七歲以上未滿七十八歲 |
| 四歲以上未滿五歲 |
2 |
七十六歲以上未滿七十七歲 |
| 五歲以上未滿六歲 |
1 |
七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六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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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
-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應在同一處,亦即須為在同一戶口名簿上之共同生活之親屬。
- 家庭成員有符合上述點數者且累積點數達 16 點以上 ( 含 ) ,得申請核配外籍家庭幫傭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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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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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照顧人之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 被照顧人之父母。
- 被照顧人之一等姻親•如媳婦,女婿、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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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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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 委託合約書
- 聘工詳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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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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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外籍人士專案申聘外籍家庭幫傭辦法
下列來我國投資或工作之外籍人士,得專案申聘外籍家庭幫傭:
-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 二 、三歲以下之三胞胎
三歲以下之三胞胎可專案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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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重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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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家庭幫傭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前述條件(累積點數達 16 點以上)。
- 以三胞胎專案申聘者,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時,其條件放寬為六歲以下之三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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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負擔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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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外 籍 幫 傭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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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
15,84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加班費 |
2,112/月 |
一個月有 4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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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 |
5,000/月 |
定期向勞委會繳交 (三個月繳交一次) |
健保費 |
約 802/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 NT$23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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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23,754 |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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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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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承 辦 主 管 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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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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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 |
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 |
1,500/年 |
定期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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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指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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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2,000/六個月/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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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服務規費 |
天長地久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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